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二、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申报条件:
(一)设置规模与综合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规模应为:100张以上床位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以及部分个体诊所;
2、设置医疗机构符合安庆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申请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齐全、资料详实;
5、有合适的场所、选址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二)个体诊所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 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4、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法人(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包括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7、法律法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址与场所的有关要求
1、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有合适的场所、选址合理,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诊所面积至少不小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3、门诊部面积至少不小于400平方米,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 设置个体诊所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置申请书;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5、组织结构、科室设置、诊疗科目、人员配备等情况说明(也可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6、选址报告;
7、建筑设计平面图;
8、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申请人个人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人个人简历及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卫生局证明等);
11、申请人个人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卫生局出具的经批准的辞职证明等);
12、流动人口(18-49周岁)《婚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3、申请人个人的资信证明。
● 设置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提交材料
1、提交“设置个体诊所”所列项目的全部材料;
2、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证件(见“个体诊所提交材料”第8、9、10、11、12项)及签字表;
4、设置申请人为非个人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机关设置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2)企业设置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签名字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法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设置申请的,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4)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还须另行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或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办理流程:
申请→ 受理→审核→批准→发证
六、办理时限:
设置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和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14号;宜政发【2006】21号;皖价费字【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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