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册登记)
一、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注册)
二、许可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三、申报条件
取得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4、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
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人员花名册;
9、医疗机构组织机构、科室设置说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结构表格;法定代表人、业务分管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等名单;
10、全体卫生技术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聘用人员的聘用协议书;
12、外聘人员及流动人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3、流动人口(18-49周岁)《婚育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4、法定监测机构出具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
15、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提供万元以上设备清单;一级以下(不含一级)医疗机构提交所有器械、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16、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一级以上)须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处理、消防验收情况);
17、医疗机构现场审查评审报告(后补)。
五、办理流程
申请 → 受理 → 现场审查 → 注册登记 → 发证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