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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8-17 13:42:39   浏览次数:1421
 
 
 
 
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皖卫监〔2008〕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检查员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聘任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协助开展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资格考试、聘免工作,卫生执法机构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聘任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申请担任卫生监督检查员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六条 参考人员条件:
(一)身体健康,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在公共卫生相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优先;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申请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当填写《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提供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推荐,选聘卫生监督检查员的卫生执法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八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的内容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专业知识。
第九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考试由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自行命题,统一组织。
第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检查员聘免
 
  第十一条 通过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检查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式样由省卫生行政机关统一制定(式样附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聘任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检查员证的编号规则:(□□□)(行政区划名称)卫监检+□□□(顺序号)号。
  例:(合肥市)卫监检001号;
(合肥庐阳区)卫监检001号。
第十三条 被聘为卫生监督检查员的人员退休、退职或不再担任卫生监督检查员时,应将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通知上述人员交回证件而不交回的,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五年。卫生监督检查员聘任期满经原聘任机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聘任和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有关卫生行政机关聘免的卫生监督检查员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在一个聘任周期内,由聘任机关每年度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检查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利用工作之便,对被监督单位索、拿、卡、要,造成影响的;
(三)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以上(二)(三)(四)项解聘的,不得再聘任为卫生监督检查员。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协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出示《卫生监督检查员证》。
对于不出示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助检查任务区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执法机构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三)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四)对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
(五)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不徇私情;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文明工作;
(四)遵守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六)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工作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八条禁令:
(一)禁止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收受贿赂;
(二)禁止工作时故意刁难、拖延或者不作为;
(三)禁止无法定依据的收费;
(四)禁止与被监督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五)禁止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任何休闲娱乐活动;
(六)禁止执行任务时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
(七)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技术机密;
(八)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检查员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
 
第六章 培训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检查员培训制度,对卫生监督检查员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法制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的处理,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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