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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8-17 13:44:41   浏览次数:1362
 
 
 
 
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
第四条  省卫生厅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的省卫生厅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领导工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分为年度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年度综合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第四季度;单项考核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适时组织。
第六条  省卫生厅建立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档案,记载各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和大要案督办案件的调查处理等监督执法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日常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七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1.卫生部、卫生厅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要点)的组织实施情况;
2.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建立及规范管理情况;
3.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情况;
4.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5.卫生行政处罚工作情况;
6.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情况;
7.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情况;
8.卫生监督能力建设情况;
9.卫生执法宣传与信息报告情况;
10.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工作完成情况;
11.卫生监督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12.对所辖县(区)检查、指导、考核情况;
13.卫生厅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 省卫生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评议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年卫生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制定年度考核评议标准和考核方式。
第九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现场抽查与申报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结合厅考核评议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
第十条 综合考评结果确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合格:
1.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2.考核中发现有报送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的;
3.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每年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在全省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卫生工作重要指标,纳入各市、县(区)卫生局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在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对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皖卫监〔2006〕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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