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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08-17 13:46:27   浏览次数:1585
 
 
 
 
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区直医疗卫生单位:
随着卫生民生工程和国债项目在我区的有效实施,各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器械设备均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放射科建设同步得到了加强。为了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放射诊疗的作用和危害
X射线检查作为一种常见的医学诊断手段在临床上得到广泛的应用,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了准确的依据,但 X射线检查对人体的损伤也不容忽视。各医疗机构负责同志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科学认识放射诊疗的作用和危害,加强对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放射诊疗管理,规范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切实维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依法规范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009年度卫生综合目标考评时发现,我区共有6个乡镇(街道)卫生院和2个区直医疗单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但仅有市第八人民医院取得了《放射诊疗认可证》。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之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放射科软硬件建设,于9月底前向区卫生局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三、切实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监督
区卫生监督所要强化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指导各医疗机构及时开展放射防护监测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工作,指导放射工作人员规范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以及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附:放射诊疗许可申报应提供的材料\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放射诊疗许可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一览表;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申请表);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机构及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7、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8、放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培训、个人健康监护(包括个人受照计量监测和健康体检等资料)等资料;
9、放射防护监测报告;
10、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查意见;
11、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同时报电子文档一份。
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

表    号:卫统21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11号
有效期至:2009年
 
 


被监督单位(个人):                       
注册地址:                                
地址:                                    
行政区划代码:□□□□□□
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
 

一、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号:□□□□□□□□□□□□□□□□□□  职工总数□□□□□  放射工作人员数□□□□
二、单位类别
1、医用辐射单位□   2、非医用辐射单位□(生产□ 使用□ 销售□)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种类、数量
1、医用辐射单位(可多选)
(1)放射治疗设备
立体定向γ刀□□台  立体定向X刀□□台  医用加速□□
钴-60机□□台  深部X射线机□□
后装治疗  有□ 无□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有□  无□
(2)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设备□□台  SPECT影像诊断设备□□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有□ 无□
(3)介入放射学设备
DSA介入放射设备□□台  其他介入放射诊疗影像设备□□
(4)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
X射线CT影像诊断□□台  CR影像诊断设备□□
DR影像诊断设备□□台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设备□□
其它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
2、非医用辐射单位(可多选)
(1)放射性同位素:g辐照装置□□台  g探伤机□□台  其他密封源设备□□
(2)非密封源应用□
(3)射线装置:X射线工业探伤□□台  非医用加速器□□台  其他□□
(4)核设施 □
四、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1、放射诊疗许可证号:                               
2、新发□ 变更□ 延续□ 注销□  日期:□□□□□□□□
五、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与健康监护
1、持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数□□□□
2、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全部建立□  部分建立□  未建立□
3、上 岗 前:培训人数□□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检出职业禁忌人数□□
4、在岗期间:培训人数□□□ 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检出疑似放射病病人数□□  检出职业禁忌或健康损害人数□□ 
5、离 岗 时: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检出疑似放射病病人数□□
6、应急体检:应检人数□□□ 实检人数□□□ 检出疑似放射病病人数□□
7、现有放射病病人数□□  本年度新确诊人数□□  死亡病人数□□
六、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1、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全部建立□  部分建立□  未建立□
2、个人剂量应监测人数□□□  实监测人数□□□  个人剂量≥20mSv人数□□□
 

报告单位:                           报告单位负责人:                     
报 告 人:                           报  告  日  期:                     
填报说明:
 
1、制卡目的:根据职业病防治和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解各地所监管的放射工作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定义务的情况,特制定本信息卡。
2、报告范围:全国范围内,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填写本信息卡。
3、报告单位:本信息卡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填报。
4、报告时限:凡新增的放射工作单位,应在监督检查或卫生许可后5日内填报。对已建卡单位,每年应填报一次。
5、项目解释:
(1)被监督单位:应填写经过注册的被监督单位的全称。如该单位未经注册则填被监督单位业主的姓名。
(2)注册地址:指被监督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证照登记注册的地址。未登记注册的不填。
(3)地址:指被监督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4)行政区划代码:指“地址”项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
(5)被监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指被监督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不填。
(6)被监督单位经济类型代码:按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规定填写。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果被监督单位是法人单位,应填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单位填负责人或业主姓名。
(8)身份证件号:指用于表明被监督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的证件号码,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台胞证、回乡证等。
(9)职工总数:指被监督单位在职职工的总人数,包括新参加及临时工作人员。
(10)放射工作人员数:指被监督单位实际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总数。放射工作人员数应≤职工总数。
(1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种类、数量:将被监督单位实际生产、使用、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数量填入相应项内。
(12)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指医用辐射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日期”指新发、变更、延续或注销的日期。
(13)持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数:指放射工作人员中持有效证的人数。持有效放射工作人员证数应≤放射工作人员数。
(14)个人健康(剂量监测)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对应实施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的对象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的填入“全部建立”项内;未全部实施的填入“部分建立”项内;未实施的填入“未建立”项内。
(15)应检(监测)人数:指本年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的人数。应检(监测)人数应≤放射工作人员数。
(16)实检(监测)人数:指应检(监测)人数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的人数。实检(监测)人数应≤应检(监测)人数。
(17)检出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放射病人数:指实检人数中,检出的职业禁忌、健康损害或疑似放射病的人数。检出人数应≤实检人数。
(18)现有放射病病人数:指被监督单位现有的通过职业病诊断确诊的放射病人总数,包括往年诊断和当年新诊断的病人。
(19)本年度新确诊病人数:指本年度确诊的新的放射病人数。
(20)死亡病人数:指本年度放射病人中的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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