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重新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区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区卫生局决定自9月1日起,对本年底登记到期的医疗机构开展重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登记对象
宜秀区范围内由区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且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重新登记时间
自2010年9月1日开始至9月29日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三、重新登记方法
医疗机构重新登记工作由区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
(一)申请
各医疗机构自行向区卫生监督所提出重新登记申请。为提高办事效率,请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知各自辖区医疗机构在以下时间内到区卫生监督所申请重新登记。
白泽湖乡 9月1—3日
大龙山镇 9月6—8日
大桥街道 9月9—14日
杨桥镇 9月15—17日
罗岭镇 9月20—22日
五横乡 9月23—27日
区 直 9月28—29日
(二)审查
医疗机构重新登记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
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1、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2、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3、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登记
区卫生监督所在12月底前完成重新登记审查,做出“予以登记”和“不予登记”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