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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重新登记现场审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0-10-08 09:05:35   浏览次数:1689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重新登记现场审查
与消毒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依法做好我区医疗机构重新登记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卫生局决定自2010年10月8日起,在全区开展医疗机构重新登记现场审查与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
现场审查对象为已递交重新登记申请材料的医疗卫生单位;消毒效果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所有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二、内容
1、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疗服务人员资质情况;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2、依据《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282号)规定采样方法和判定的检测标准进行消毒效果监测。监测采样包括使用中的消毒液、器械保存液、灭菌医疗卫生用品、物体表面、医护人员手、空气、紫外线灯等。
三、实施
重新登记现场审查与消毒效果监测工作分别由区卫生监督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时间定于10月上旬开始到11月上旬结束。12月底前,区卫生监督所将根据现场审查与消毒监测结果,结合各单位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对医疗机构做出“予以登记”和“不予登记”的意见。
四、要求
1、区卫生监督所对此次工作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实事求是地提出是否予以重新登记的意见。
2、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重新登记与消毒监测工作。凡最后做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后不得再执业,否则按无证行医查处。消毒监测结果是检验医疗机构消毒灭菌工作效果的重要指标,也是本次医疗机构重新登记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3、对现场审查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卫生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医疗机构现场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消毒效果监测收费按皖价费[2007]17号文件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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