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监督[2010]93号
各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 〔2010〕16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督导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以放射治疗防护为重点,对开展放射治疗医疗机构所有放射诊疗的项目进行检查。主要为使用医用电子加速器、钴-60远距离治疗机、伽玛刀、X刀、后装治疗机、CT 、DSA、医用诊断X线机等设备和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的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执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情况和卫生防护工作情况等(详见附表1、附表2)。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持证情况;
(二)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治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与审查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三)模拟定位机、放疗计划系统和放疗剂量仪等放射治疗质量控制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制订和执行放射治疗质量保证管理制度情况;
(五)专职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对放射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七)放射诊疗场所安全警示标志和放疗设备安全联锁有效情况;
(八)开展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工作的防护质量保证情况。
三、工作安排
各市卫生局对辖区内所有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包括省卫生厅许可的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自查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0年11-12月)为动员部署及医疗机构自查阶段。各市卫生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根据方案的要求,对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2011年1月)为市卫生局监督检查阶段。市卫生局对辖区内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卫生局于2011年1月2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医院自查表(附表1、附表2)及汇总表(附表3、附表4)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
第三阶段(2011年2月)为我厅抽查阶段。我厅将根据各市卫生局上报监督检查总结情况,适时对开展放射诊疗的部分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各市卫生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根据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落实。各市还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着力解决放射治疗单位的放射诊疗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问题,实现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关的整改措施,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提高放射诊疗质量控制水平,降低风险,逐步完善质量保证与安全防护管理机制。
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安全标准、未落实安全防护和质量控制措施的医疗机构,应依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联系人:闻充 联系电话:0551-362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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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