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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关于开展2011年卫监1号行动(医疗美容服务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3-09 14:03:18   浏览次数:1507
 
 
 
 

 


关于开展2011年卫监1号行动(医疗美容服务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卫监督秘〔2011〕9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我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省开展2011年“卫监1号行动 (医疗美容服务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自即日起至3月31日前,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上下联动,大力开展2011年“卫监1号行动。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依据省卫生厅制定下发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见附件2)确定的整治重点实施执法检查。

    三、行动安排

    (一)启动阶段(2月25日前)

    1、省卫生厅及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卫生执法公告,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全面启动“卫监1号行动”。

    2、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3、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部署培训,督促辖区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落实各项医疗管理措施,及时报告自查情况。

   (二)执法检查阶段(3月15日前)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以明查暗访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及人员,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情况。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监1号行动”执法检查阶段情况,发布卫生安全警示,引导群众正确择医,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三)巩固查处阶段(3月16日至3月26日)

    1.对在第二阶段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进行回访,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行动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集中力量,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卫监1号行动”。各卫生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检查;分管负责人要抓好各阶段执法检查的落实。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严格执法,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务必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执业范围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各地在开展“卫监1号行动”时,要邀请当地新闻媒体全程跟踪报道,加大“卫监1号行动”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美容科普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选择规范的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就医。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曝光,重大案件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四)各地对群众有关医疗美容服务的举报投诉,要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五)在行动中,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性,强化医疗机构负责人的医疗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监督并指导各级各类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严格执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制度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六)实行卫生执法市区一体化的淮北、蚌埠的各区和安庆市迎江、大观区,由市统一组织开展“卫监1号行动”。

    (七)各市卫生局要对所辖县(市、区)“卫监1号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卫监1号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2月20日前,各市卫生局将本市举报投诉受理电话号码,传真至我厅卫生监督处(0551-2242947)。

    (二)3月16前,各市卫生局汇总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召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等第一阶段检查情况,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传真至我厅卫生监督处(0551-2242947)。

    (三)3月25日前,各市卫生局将“2011年卫监1号行动”第一、二阶段检查情况汇总,填写汇总表(见附件1)传真至我厅卫生监督处(0551-2242947)。

    (四)2011年3月31日前,各市卫生局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开展“2011年卫监1号行动”的总结,“2011年卫监1号行动”汇总表(附件1),在新闻媒体上的公示和报道(报纸报道报原件,电视广播报道报条目)寄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姜明收(邮寄时在信封上加注“2011年卫监1号行动”字样,邮寄地址:合肥市益民街20号省卫生厅外事培训中心六楼,邮编:230001),联系电话: 0551-2242907,传真:0551-2242947。总结和在新闻媒体上的公示和报道,均应包括所辖县(市、区)的资料;同时,将总结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ahwsjdc@126.com。


    附件:

    1.2011年“卫监1号行动”执法检查情况汇总表;

    2.《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卫医秘〔2011〕43号附件1)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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