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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3-22 11:06:59   浏览次数:1407
 
 
 
 

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 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履行卫生部门职责,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我国正处在职业病的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防治任务极其繁重。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遏制职业病高发的势头,《通知》对我部和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其中明确我部负责以下职责:一是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是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是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是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是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是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这次职业卫生监管职责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对劳动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当好参谋和助手,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一步集中力量,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同时,要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有独立的职业病防治院所60余家(其中省级12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2272家、职业病诊断机构492家,远不能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以落实职业病防治项目为抓手,继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当前首先要加强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没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的省份,要尽快恢复重建或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全省(区、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中心,加强对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要继续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2号)的要求,尽快全面实现每个市(地)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目标。各地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职业病科建设为契机,提高职业病医疗救治和教学科研水平。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和管理,我部正在组织制定《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建设指导意见》、《职业病防治机构功能定位、职责任务和绩效考核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规划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随着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与治疗的能力和水平要求也将越来越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不断加强机构建设、规范审批行为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与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根据当地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需求,有针对性地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管理和考核,不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质量和水平,认真履行职业病报告义务,落实劳动者个人权益保护措施,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充足、优质、便捷的服务。
四、发挥专业优势,认真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等技术工作
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对及时掌握职业病发生情况,预测预警职业病危害程度及趋势,指导和实施职业病危害干预措施,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具有重要意义。2009年以来,我部在全国设立了72个监测哨点,并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探索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汞中毒、放射性肿瘤等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尽快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网络,合理制订监测计划,争取经费支持,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通过系统收集、汇总当地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和检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报告等资料,及时综合分析评价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状况和职业健康风险,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工作对策和建议,为国家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基础和技术依据。
五、突出重点,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各地要继续调整、充实、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量,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重点做好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重点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机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技术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按照2011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结合“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切实做好患者和从事放射工作医务人员的防护。
六、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
继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以存在粉尘、噪声、有机溶剂、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通过制作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册、海报、音像制品、公益广告、举办讲座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积极探索在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企业和人群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工作,倡导有益健康的行为方式并指导实施,促进劳动者健康。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于2011年11月底前将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情况报我部。
 
附件: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情况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情况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所在市(地)、县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
职业病诊断机构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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