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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做好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09-26 15:19:55   浏览次数:1964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做好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按照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2010〕103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要求,为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重要意义
     卫生监督协管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11年新增项目,项目的实施是整合和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职能作用,加强基层卫生监督网底建设的有力举措,对于加强卫生监督工作与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医疗与血液安全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软、硬件建设,特别是要选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包括卫生监督检查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实施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依法维护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抓住机遇,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
      要抓住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实施的机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依托基层公共卫生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推行基层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实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负责人是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决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工作场所、办公用品等工作条件,综合考虑人员编制、协管工作量、服务范围及人口,确定1名以上专职卫生监督检查员具体做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聘任1名卫生监督信息员。
卫生监督检查员主要履行卫生监督检查职责,无行政处罚权,其检查记录可作为案件来源,要依照《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皖卫监督〔2008〕57号)要求取得《卫生监督检查员证》,被聘任后,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工作上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双重管理,在履行职务时,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信息员原则上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负责所在区域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协助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三、明确分工,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任务
      各县(区)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是实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的监管主体,要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协管工作流程、工作制度、例会制度、工作职责、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守则和绩效考核、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协管服务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学习掌握协管服务技能,努力提供规范服务。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考核评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绩效考核细则,县区每季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情况进行考核1次,市级对县区每年开展1-2次稽查考核,规范执法行为和协管行为,省级对各地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作的依据。
       四、落实规范,制定卫生监督协管项目实施方案
       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政策和《安徽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卫妇社秘〔2011〕411号 附件1,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落实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的工作方案,包括协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协管人员的落实、任务布置、培训指导及考核评估等。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以及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项目要求,摸清辖区各类协管单位本底、建立协管档案、开展日常巡查、及时报告信息并向辖区居民宣传协管服务等。
      五、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1168)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项目的经费保障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当承担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量、服务范围及人口数确定预拨基本资金,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资金分配,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卫生监督  协管  通知                                            
  抄报:卫生部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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