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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2-05 10:01:45   浏览次数:1631
 
 
 
 
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皖卫监督〔2011〕4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公安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血液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大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依法履行职责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2005年以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的维护了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针对当地存在的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落实和整改措施,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制度,有效衔接,着力建立长效机制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并利用各类媒体定期公布黑名单,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药监、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压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对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现场控制、配合检查,对违法人员进行身份核实,要依法查处拒绝、阻挠卫生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严惩暴力抗法行为,保护正常卫生执法活动的开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已经两次行政处罚过的非法行医人信息抄报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其列入重点对象,便于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发现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人员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或发现非法行医涉嫌致伤致死的,应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严格准入,完善校验工作,要做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全覆盖。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血液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移送程序,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举报投诉渠道,探索建立有奖举报机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对属实的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注重办案程序,认真收集并妥善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在案件查办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法释〔2008〕5号、法释〔2008〕12号)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移送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由法制稽查科(处)室负责具体承办,并指定2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卫生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卫生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在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接收卫生行政部门移送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涉嫌犯罪案件后,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对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要及时交由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人身伤害鉴定。

  四、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信息监测和个案报告,完善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预警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制度,形成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负责及时收集、报告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负责依法查办非法行医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卫生监督案件个案报告制度,查处后5日内或立案处罚的同时将非法行医个案信息录入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充分利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检索、查询,有效打击流动性非法行医。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房屋出租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相关信息,及时协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五、强化执法能力,增强宣传力度,做好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惩防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相关法规宣传,典型案例曝光,教育医疗服务提供者守法执业,震慑违法行为。结合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防范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面向社区、企事业单位献血组织者有关防范雇佣他人献血的培训,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加强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合力,加强上级对下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共同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落实《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要求情况联合开展自查。届时,省卫生厅联合省公安厅将对部分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公安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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