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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2-06 08:58:03   浏览次数:1695
 
 
 
 
皖卫监督〔2012〕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厅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做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实施工作,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卫生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统筹规划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的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资源中心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网络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条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与省卫生厅信息中心负责建立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资源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全省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省卫生厅信息中心负责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网络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各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业务管理和培训指导;负责本级及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汇总、分析和反馈;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报告制度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承担相应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任务。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卫生监督协管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
第八条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均为卫生监督信息的责任报告人,按照谁监管、谁报告的原则,负责相关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审核人由卫生监督机构的内设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卫生监督数据的审核上报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相关专业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确定专职的报告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报告管理员一般由卫生监督机构领导或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综合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
第九条  报告管理员实行培训、考试合格上岗制度 ,具体管理制度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规定的报告卡及其他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确定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可通过全国统一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报告,也可通过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报告。
卫生部、省卫生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当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录入系统,由报告单位审核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具体的填报规则依照《中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手册》相关要求执行。
其他卫生监督信息的报告应当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报告信息的质量控制,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查重、查漏和查错,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报告单位应当及时订正后上报。发现漏报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章  信息资料的利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将分析结果向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下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统计分析结果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将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结果反馈到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协管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卫生监督信息的发布按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查询、使用制度。
第十七条  涉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原始资料应当纳入卫生监督档案管理,由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保管。卫生监督数据要永久保存并定期备份。
卫生监督协管机构根据承担的职责建立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第五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保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账户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
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报告系统,做好用户权限的管理。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应当定期修改和妥善保管报告系统登录密码。
第二十一条  列入保密范围的卫生监督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通报制度,定期对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省卫生厅、各设区的市卫生局每半年至少通报一次。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保留存档,检查结果纳入对卫生监督人员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对于违反本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有瞒报、迟报、谎报卫生监督信息情况时,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成立信息报告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运行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卫生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充实力量。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应包括填报规则、报送流程、信息安全、资料的保存与利用、培训、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并应明确系统管理员、报告管理员、报告人及审核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工作,配备开展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的人员和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培训工作,保持信息报告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提高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水平,确保信息报告质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监督  信息报告  管理规定  通知                         
  抄报:卫生部
  抄送:省统计局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2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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