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监督动态 | 图片新闻 | 法律法规 | 文件通知 | 执法公告 | 食品安全 | 健康卫士 | 所长信箱 | 下载专区 | 联系我们
 
 
 
   >> 文件通知——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08-17 09:58:38   浏览次数:1848
 
 
 
 

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试点县,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2〕47号)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有效预防学校食品中毒和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开展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及生活设施卫生为重点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围绕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意识,全面落实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学校传染病防控管理措施,有效遏制学校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二、监督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设施卫生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重点对学校是否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及其管理机构、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及培训情况、学校食堂内外环境及卫生设施配备情况、落实食品留样与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餐等环节操作情况、食品添加剂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各试点县主要检查: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是否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传染病防控:传染病预防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情况,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传染病报告、晨检、缺课登记及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情况,校医培训情况等。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自备水防护及消毒情况和水质检测报告,二次供水消毒及设施清洗情况和水质检测报告,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等。
(四)教学生活设施卫生: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卫生监督、监测情况,学生宿舍、厕所卫生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自文到之日起,立即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生活饮用水卫生、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
(二)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对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单位要加大督查力度,全面落实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登记、食品留样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和清理学校及周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学校周边餐饮市场秩序。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各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强化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管理,检查督促学校开展以传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为重点的健康教育,落实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登记与追查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卫生安全防控措施。对未开展自查或自纠措施不落实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传染病防控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把农村等薄弱地区作为学校卫生监督的重点区域,把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作为重点内容,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监控与报告等各项制度,推动各项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
(五)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联合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秋季开学前后组织对学校进行一次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的日常督查,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查找监管漏洞,及时消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隐患。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及时沟通信息,通报工作进展。对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七)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附件5)分别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将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联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汪建明
    电话:0551-2999334,邮箱:jgc@ada.gov.cn
省教育厅联系人:汪家军
电话:0551-2831843,邮箱:wangjiajun@ahedu.gov.cn
省卫生厅联系人:姜明
电话:0551- 2998062,邮箱:ahwsjdc@126.com
附件:1、学校食堂现场检查表
      2、学校生活饮用水现场检查表
          3、学校传染病防控现场检查表
          4  教学生活设施卫生现场检查表
          5、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控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卫生厅
                                     
                              2012年8月8日
 

 
 
 
 

版权所有:宜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单位地址:安庆市青少年宫东路25号 联系人:鲍先生
联系电话:0556-5533120 传真:0556-5571775 邮箱:kent-3730@139.com

皖公网安备 34080202000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