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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信息——2013年民生工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6-07 19:52:46   浏览次数:3195
 
 
 
 

2013年民生工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为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使全体城乡居民享受到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2013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纳入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项目,特制订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为城乡居民提供及时、方便和规范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项目实施,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缩小城乡、地区、人群之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2013年底,各项服务达到以下年度目标: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65%以上;
----健康教育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
----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90%以上,建卡率达95%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分别达70%、75%、90%以上;
----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50%、40%、40%以上;
----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80%以上;
----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率达100%,卫生监督协管以县区为单位覆盖率达100%。
三、项目内容
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全面实施10大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通过门诊服务、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为城乡居民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在患者就诊、复诊时,由接诊医生负责更新档案内容,交健康档案保管机构保管。
(二)健康教育
通过提供健康教育资料(印刷资料、播放音像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方式,对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资料种类、宣传栏数量、活动和讲座次数等符合规范要求。
(三)预防接种
乡村联动,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并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和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为新生儿提供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和听力筛查,完成新生儿两次访视和42-56天健康检查,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在3、6、9、12、18、24、30、36月龄分别进行1次随访,在6、18、30月龄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进行1次听力筛查;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孕12周前为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第1次产前检查;在孕16-24周、25-27周、28-36周、37-40周分别进行1次产前随访服务;完成2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56天检查;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七)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Ⅱ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对纳入管理的高血压、2型糖尿患者每年进行至少4次的面对面随访和1次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
(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对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并纳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每年进行至少4次的随访评估和1次健康体检。
(九)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排查和评估;对发现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负责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十)卫生监督协管
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巡查、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传染病防控巡访、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巡查,并负责相关信息报告。
四、经费筹集与管理
(一)经费筹集和拨付
2013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常住人口人均30元标准筹集,中央财政按60%给予补助,省与市县财政各承担20%;长丰等30个县(市、区)应承担的20%部分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省财政在10天内一次性下达;省财政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于每年年初一次性预拨,并根据考核情况据实结算,多扣少补;各市、县(区)应足额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采取按月预拨或按一定比例预拨,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根据卫生、财政部门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二)经费使用和管理
1.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政府统一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各项服务。
县级财政、卫生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规定,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专帐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
3.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一经发现,省财政将扣回补助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成立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组,负责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案制定、资金拨付、人员培训、督导考核,指导各地项目开展。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确定牵头科室和具体责任人,负责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各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业务指导和协助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各自直接覆盖人口承担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孕产妇健康管理、0—6岁儿童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卫生监督协管、较复杂的检验和检查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能承担的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交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各地要充分发挥乡村一体化机制和作用,明确乡村两级职责分工。
(三)加强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辖区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任务,负责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纳入城乡基层卫生人员培训计划,加大对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力度,将《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培训到每名医务人员,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
(四)转变服务模式
改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个科室、某几个人承担的模式,组建由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组成的服务团队或责任小组,将本机构服务人口按居住小区、村民组等分割成块,每个团队负责一定区域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或包保责任制,“全科团队”或责任小组成员要深入社区、乡村和家庭,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五)提高服务质量
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的时间、内容、流程提供服务,对重点人群的随访时间、次数、服务内容、检查项目等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逐步提高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老年人、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率,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确保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
(六)规范信息报送
继续实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月报和逐级审核上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进度月报表》上报服务信息,县(市、区)卫生局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分县区审核上报数据的延续性、真实性和工作进度,同时确保数据与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进度监测表》(为季报,网络直报)一致,审核无误后汇总报省疾控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前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实行“谁报送,谁负责”。
(七)加强督导考核
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省级年度绩效考核,省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精神疾病防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专项考核等。各市对县级每年考核不少于1次,县级对机构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省级考核结果,全省通报,并与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直接挂钩。
(八)加快信息化建设
省卫生厅、财政厅负责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完成软件研发,指导全省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指导机构使用“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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