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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公告——安庆市宜秀区卫生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罚款幅度参照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10-25 11:18:02   浏览次数:1908
 
 
 
 
关于印发《安庆市宜秀区卫生局常用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罚款幅度参照表》的通知
宜秀卫监[2009]13号
 
局机关各股室、区卫生监督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及《安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暂行规定》(宜政发[2008]15号),保证卫生行政执法的公平和公正,做好规范行使我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载量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执法工作实际情况,我局拟定了《安庆市卫生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罚款幅度参照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不常用的法规条款,在具体执法工作中,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内,可参照本通知附表的规则执行。
附: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罚款幅度参照表
 
                                  二○○九年七月二日
 
 
 
 
 
报:市卫生局,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
 

安庆市宜秀卫生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罚款幅度参照表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处罚条款与
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幅度
备注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抽检不合格,未造成后果的。
从轻(20%↓)
处10000元以下(或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罚款
 
2、无卫生许可证并且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一般(20%-50%)
处10000—20000元罚款
 
3、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从重(50%↑)
处25000—50000元罚款
 
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仅违反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
从轻(20%↓)
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合并违反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
一般(20%-50%)
处1000—2500元罚款
 
3、过去因同样问题受过处罚的。
从重(50%↑)
处2500-5000元罚款
 
4、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从重
处5000元—30000元罚款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处罚条款与
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幅度
备注
消毒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需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需达到消毒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1、消毒灭菌效果监督抽检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
从轻(20%↓)
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消毒灭菌效果监督抽检有多项指标不合格的。
一般(20%-50%)
处1000-2500元罚款
 
3、消毒灭菌效果监督抽检多项指标不合格,并因同样原因受过处罚的。
从重(50%↑)
处2500-5000元罚款
 
4、违反第六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从重
处5000-20000元罚款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从轻(20%↓)
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
一般(20%-50%)
处2000-5000元罚款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部门处罚的;擅自执业人员是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从重(50%↑)
处5000-10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超诊疗范围执业,时间在三个月内的。
从轻(20%↓)
处600元以下罚款
 
2、超诊疗范围执业一个科目,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
一般(20%-50%)
处600-1500元罚款
 
3、超诊疗范围执业二个科目,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超诊疗范围一个科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曾因超诊疗范围执业受过卫生部门处罚的。
从重(50%↑)
处1500-3000元罚款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处罚条款与
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幅度
备注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
从轻(20%↓)
处10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人从事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
一般(20%-50%)
处1000-2500元罚款
 
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二人以上从事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一人一年以上的;曾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受过卫生部门处罚的。
从重(50%↑)
处2500-5000元罚款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1、建设项目总投资5亿以下
从轻(20%↓)
处10万元罚款
 
2、建设项目总投资5亿以上,20亿以下
一般(20%-50%)
处10万—25万罚款
 
3、建设项目总投资20亿(含20亿)以上
从重(50%↑)
处25万—50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处罚条款与
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幅度
备注
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1、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从轻(20%↓)
处20000元罚款
 
2、(1)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2)不按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一般(20%-50%)
处2万—2.5万元罚款
 
3、对下列行为责令整改后、仍逾期不改正的,或者过去因同样问题受过处罚的。
(1)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
(2)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从重(50%↑)
处2.5万元—5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1、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测评价。
从轻(20%↓)
处5万元罚款
 
2、(1)由未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检测与评价工作;(2)进行的检测与评价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20%-50%)
处5万—10万元罚款
 
3、(1)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2)串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虚假的检测,评价。
从重(50%↑)
处10万—20万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1、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进行急救诊疗,但未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未进行治疗的。
从轻(20%↓)
处2万元罚款
 
2、未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进行诊治的。
一般(20%-50%)
处2万—2.5万元罚款
 
3、未按照规定安排诊治而导致病人病情加重或者伤亡的;未安排诊治的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众多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从重(50%↑)
处2.5万—5万元罚款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处罚条款与
处罚幅度
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
自由裁量幅度
备注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个人以上的放射工作单位有2人,5个人以上的放射工作单位有1名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从轻(20%↓)
处6000元以下罚款
 
2、单位仅有1名放射工作人员,且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或5个人以下放射工作单位有1名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一般(20%-50%)
处6000元-15000元罚款
 
3、10个人以上或全部放射工作人员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从重(50%↑)
处15000元-30000元罚款
 
放射诊疗
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以警告,并可处1万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已申报,但未达到发证条件)。
从轻(20%↓)
处600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已申报,未达到发证条件,经整改后仍未达到)。
一般(20%-50%)
处600-1500元罚款
 
3、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从未申报过)。
从重(50%↑)
处1500-3000元罚款
 
放射诊疗
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1、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未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从轻(20%↓)
处2000元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未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的。
一般(20%-50%)
处2000-5000元罚款
 
3、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未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从重(50%↑)
处5000-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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