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与
处罚幅度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备注 |
传染病防治法 |
第七十三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抽检不合格,未造成后果的。 |
从轻(20%↓) |
处10000元以下(或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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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卫生许可证并且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一般(20%-50%) |
处10000—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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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从重(50%↑) |
处25000—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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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
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仅违反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 |
从轻(20%↓)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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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违反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 |
一般(20%-50%) |
处1000—2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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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去因同样问题受过处罚的。 |
从重(50%↑) |
处25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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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从重 |
处5000元—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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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与
处罚幅度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备注 |
消毒管理办法 |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需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需达到消毒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1、消毒灭菌效果监督抽检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 |
从轻(20%↓)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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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毒灭菌效果监督抽检有多项指标不合格的。 |
一般(20%-50%) |
处1000-2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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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毒灭菌效果监督抽检多项指标不合格,并因同样原因受过处罚的。 |
从重(50%↑) |
处25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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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第六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
从重 |
处5000-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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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内。 |
从轻(20%↓) |
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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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 |
一般(20%-50%) |
处2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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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部门处罚的;擅自执业人员是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的。 |
从重(50%↑) |
处5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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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超诊疗范围执业,时间在三个月内的。 |
从轻(20%↓) |
处6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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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诊疗范围执业一个科目,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 |
一般(20%-50%) |
处600-1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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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诊疗范围执业二个科目,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超诊疗范围一个科目,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曾因超诊疗范围执业受过卫生部门处罚的。 |
从重(50%↑) |
处1500-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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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
处罚条款与
处罚幅度 |
违法行为 |
违法情节 |
自由裁量幅度 |
备注 |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证可证》。 |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 |
从轻(20%↓)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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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一人从事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 |
一般(20%-50%) |
处1000-25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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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二人以上从事诊疗活动,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一人一年以上的;曾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受过卫生部门处罚的。 |
从重(50%↑) |
处25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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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
1、建设项目总投资5亿以下 |
从轻(20%↓) |
处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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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总投资5亿以上,20亿以下 |
一般(20%-50%) |
处10万—25万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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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总投资20亿(含20亿)以上 |
从重(50%↑) |
处25万—5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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