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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5-10 15:40:32   浏览次数:2323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省级各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了贯彻2016年7月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我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既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更关系到患者以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医疗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对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准确理解法律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职责任务和《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
    医疗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切实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未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未经控制效果评价或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质量控制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评价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服务;要全面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责任,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作出的评价、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三、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工作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由建设单位根据危害严重程度,向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出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预评价报告审查申请(附件1)。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核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中防护设施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市、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负责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既含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也含有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由省卫生计生委审核。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时限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书面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严格竣工验收,做好现场审核工作
    竣工验收是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前期预防最后关卡,是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重要制度设计。各地要严格把关,做好竣工验收和放射诊疗许可的现场审核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拟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有关要求按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份。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对照《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2,以下简称竣工验收表)逐项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表作为放射诊疗申请许可时现场审核合格的依据。竣工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申请的验收。
    医疗机构凭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表,向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或变更《放射诊疗许可证》。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过放射诊疗许可的项目,不得开展相关的放射诊疗活动。
五、加强监督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监督执法水平,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要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开展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未经预评价审核开工建设的应当立即责令停止,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或未经许可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当要求立即停止诊疗活动,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范围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等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到位,切实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及安全。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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