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监督动态 | 图片新闻 | 法律法规 | 文件通知 | 执法公告 | 食品安全 | 健康卫士 | 所长信箱 | 下载专区 | 联系我们
 
 
 
   >> 法律法规——安徽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6-01 10:48:57   浏览次数:1473
 
 
 
 
安徽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号)精神,结合安徽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或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证》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
    第五条 记录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活动时,可以单独使用文字记录,也可以使用文字记录配合动态记录。鼓励使用动态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对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
第六条 使用文字记录应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第七条 投诉接待室、询问调查听证室、陈述告知室等场所应当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第八条 除使用固定视频监控设备外,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在文字记录上记录执法记录设备使用情况。
    第九条 当动态记录在使用中出现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在文字记录上载明出现问题的时间、地址等,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
    第十条 当事人认为涉及其保密工艺等特殊区域不宜进行动态记录的,不得使用记录设备记录。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行政执法案卷。
    涉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的动态记录应当保存在易于长期保存的介质上。
    第十二条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要档案资料,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的重要证据,其保存按相关规定进行。
日常监督检查动态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投诉接待室监控视频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询问调查听证室、陈述告知室监控视频随案件保存。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动态记录保存期限与案卷相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需要申请查阅、复印、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时,应经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涉及国家机密、与当事人无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定期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及时检查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故意毁损、随意修改执法记录中文字或原始音像信息;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不按规定储存和维护执法记录,使其损毁、丢失;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版权所有:宜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单位地址:安庆市青少年宫东路25号 联系人:鲍先生
联系电话:0556-5533120 传真:0556-5571775 邮箱:kent-3730@139.com

皖公网安备 34080202000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