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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通知——宜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6-12 15:18:29   浏览次数:6513
 
 
 
 
宜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
一、卫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程序、政策和工作要求进行执法,做到文明执法。
    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着装整洁、佩戴胸章,持证执行公务,举止文明、态度和蔼,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形象。
   三、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时,必须有两名监督执法人员在场,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事由。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
    四、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其执法程序等有关知识,使广大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了解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知识,以及在接受卫生执法人员监督、监测过程中,他们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在卫生行政执法机构明显部位设立宣传窗、宣传栏,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内容,定期更换,并将许可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许可和办事程序等制度上墙,并设置专门的网页在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接到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书面申请20日内完成现场勘测和工艺流程设计审查。
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申请验收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凡各种手续完备且验收合格的,20日内办完各种证照手续。
 
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了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证卫生类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卫生改革和经济发展。特制定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卫生执法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卫生监督员资格证书》、《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卫生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证件,着装整洁、佩戴胸章、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向当事人说明事由;作出处罚决定时,还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事实、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
三、严禁将《卫生监督员资格证》、《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使用。
四、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由卫生监督所办公室建立卫生执法人员档案。
 
三、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徽省重大卫生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2、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3、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卫生行政许可证件的;
4、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卫生局领导集体、监督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处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会议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关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四、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2、涉案的执法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
①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②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③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④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4、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5、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五、承办科室负责做好记录,并将该记录同监督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档案。
 
四、重大卫生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为加强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提高卫生执法质量,保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部门及有处罚权的有关组织,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一)对公民罚款1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7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应当按规定提交备案审查登记表,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五、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为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罚款分离工作只适用于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这一罚种。
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本区行政处罚罚款代收机构为宜秀区交行营业部,所有卫生行政处罚罚款均应缴纳至该单位。
四、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载明罚款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经由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及时缴纳至宜秀区交行营业部。
六、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七、当事人对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收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六、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收缴物品的管理,防止收缴物品的流失,树立卫生执法良好形象,促进监督员廉洁自律,做出如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过程中收缴的物品实行统一管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或者截流。
二、行政执法过程中收缴物品后,由收缴科室详细填写收缴物品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分管所长、上缴人、办公室人员共同签字后办公室人员保管一份,物品交到办公室仓库保管。
四、收缴物品应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处理,需销毁的要及时销毁,并详细填写销毁收缴物品登记表,由主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做其他形式处理的,应报卫生局领导同意后处理。
五、科室或个人将收缴物品截流使用或者变相私分的,除责成追回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卫生行政处罚错案追究制度
 
一、卫生监督执法处罚错案追究的范围:
1、未依法定程序违法实施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没收销毁物品、吊销许可证等卫生监督执法处罚的;
2、未依法定程序封存物品、工具、用具等行政控制措施的;
3、卫生监督执法处罚错案造成财产损害的其它违法行为;
4、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5、卫生监督执法处罚过程中收受贿赂造成错案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1、执法人员的非职务行为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行政责任:
1、 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
2、 经所领导批准或授权委托采取的卫生监督执法处罚、强制措施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3、 不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停止强制措施的决定而引起经济损失的;
4、 违反办案程序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 异地封存的物品、用具遗失造成损失的;
6、 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收受贿赂造成错案的。
四、区卫生监督所及科室的卫生监督执法处罚错案赔偿,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
五、需追究责任科室和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的,由所长召集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对责任人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分别追究赔偿金额为单位赔偿金的20-50%。
七、有关责任人对其是否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申辩权。
 
八、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所特有的严肃性。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所的文书管理,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需要加盖印章的,在使用前由办公室统一到卫生局加盖印章,由科负责人领用、登记和管理本科室所涉及的各种文书。
二、文书编号按科室统一指定代号,各科室严格在指定的科室代号编列各种文书的流水号,不得出现缺号和重号现象。
三、对需要事先盖章使用的各种空白“文书”,由各科室按规定要求进行编号,办公室统一负责盖章。
四、对不允许事先盖章使用的各种文书,各科室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使用。
五、各科室必须对本科室领取和使用的各种文书进行详细登记和妥善保管,及时掌握各种文书的使用情况和去向。
六、各科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内容和格式认真制作各种文书,确保各种文书的正确使用和制作质量。
七、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档案的管理,各种文书使用后要及时按要求归档(包括需要作废但已编号盖章的文书)。
八、各科室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归档的案卷进行分类、整理。并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的档案移交到监督所档案室。
九、根据各类执法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所存档案进行鉴定,准确的确定档案的存毁,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要求登记造册,由两人以上人员在指定地点销毁,并在销毁登记上签字。
十、对违反本制度和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擅自使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或保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不当的科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司法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卫生监督信息的作用,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2001版)》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管理范围系中国公共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其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相关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卡。
三、卫生监督信息统计年度报告工作由卫生监督科确定专人负责,其他科室负责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经常性报表由相关科室负责按时上报。
四、各科室要重视卫生监督信息统计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电脑作用,逐步建立卫生监督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卫生监督统计报告质量。
各科室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有据,准确无误。
五、卫生监督统计报表实行单位主管领导及科主任、统计人员审核、签名制度,经其认可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七、卫生监督统计信息资料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资源,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传阅、登载或对外发布。使用卫生监督统计信息资料必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同意。
八、对已列入或未列入统计报告范围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其范围为:
(一)食物中毒同时发生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二)事故性环境污染事故、使用伪劣化妆品不良反应、不明原因疾病流行同时发生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三)学生预防性投药不良反应同时发生30人或死亡1人以上;
(四)急性职业中毒同时发生3人或死亡1人、职业性炭疽1人以上。
(五)三级放射事故;
(六)其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
其具体报告程序遵循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
上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管理范围的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同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于2小时内上报。
九、任何人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十、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止(学校卫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年报应于当年10月20日前报市卫生局。
十、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一、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卫生监督所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四、实行首接负责制。各工作人员接到来电、来访投诉举报时,均须详细记录投诉举报违法事实的线索和有关证据。
五、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及时报告分管所长,相关科室按分管所长意见及时处理。需要立案的,应当落实专人处理。不予立案或者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投诉举报之日起10日内向举报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的部门(匿名举报除外)。
六、凡查实被举报投诉人确有违法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处理;对查无实据、投诉举报失实的,也应当将调查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在接到投诉举报20日内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匿名投诉举报除外)。
七、举报人对涉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有疑问,自送样品要求检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送检样品进行观察,凡确认无检验必要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若举报、投诉人坚持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而且样品又符合采样检验要求的,可以接受并送交区疾控中心检验。但如果检验结果符合卫生标准的,举报人、投诉人应当按规定承担检验费用。
对于生产环节、流通环节的食品投诉或检验要求,接待人员必须详细告知举报人投诉的接待和受理机关。
八、受理举报的有关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情况予以保密。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九、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人,接待人员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十、对于故意拖延时日贻误查处时机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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